~周慧芳律師 2008 – 09 – 02
「學佛覺有情、度生非虛名、不捨一眾生、這是真性靈。」這首詩道盡蓮生活佛盧勝彥對待眾生並無分別心,也無差異性,而是一律平等度化。所以皈依活佛的真佛弟子中不但三教九流有之、貧富貴賤有之、且死囚罪犯有之、精神異常亦有之。然而,因堅持救度沒有分別,所以在良莠不齊的眾生中,偶會有一二叛逆、造謠者是無法避免的。
蓮生活佛面對那些造謠、誹謗的攻擊,一向未曾主動去澄清,因為他不僅「知事如夢無所求」,更深知一旦出面澄清,攤出證據,受害的反而是造謠、誹謗的弟子。所以,面對謠言、誹謗,其均基於維護弟子名譽,以「不可說」的態度,毫無怨尤的「如如不動」、「無動於衷」。甚且曾說:「不管讚嘆我的,亦或是誹謗我的,都是跟我有緣;我最怕的就是不認識我,跟我沒有緣份的人。因為沒有緣份,就無法度化。」可知他不在意眾生對他如何,他只在意能否抓住機會去度化擦身而過的每個眾生。
今〈二○○八〉年五月三日蓮生活佛因返台弘法,同月七日又再度遭逢某媒體誹謗。雖然大多數真佛弟子對蓮生活佛信心堅定,護師心切、群情憤慨,莫不對媒體大加撻伐。但卻也有少數缺乏理性判斷的弟子,以及外界﹝包括媒體記者﹞不了解蓮生活佛者,因該篇報導之消息來源而持有偏見,進而擴散謠言。
筆者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二十餘年,同時亦為真佛宗皈依弟子。於此誹謗事件發生後,總會去思考如果我不是真佛宗弟子,對於被指控者又一直保持「不可說」的態度下,將又如何去判斷事件的真相與是非。為此,我於今年兩度走訪西雅圖雷藏寺,分別了解媒體報導所述,即一九九七年當時之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後;我決意褪去皈依弟子身分的外衣,摒除感性、情緒上的主觀用語,戴上我法律的眼鏡,從客觀角度出發,而為此文─「『不可說』之說」,在可說、不可說之間,且看我如何說。
一、先說法律上對事件判斷的原則
一般法律案件上,在指控者言之鑿鑿,而被指控者始終保持沉默下,其效果並不是如一般人認為當然所謂的「默認」。而是必須先審究指控者所提出之證據、資料,對應所述事實的可信性度有多少。若可信度高,被指控者就要提出反證,以推翻指控事實;反之,若毫無可信度或可信度低,即便被指控者繼續保持沉默,指控事實仍是無法成立。所以基於此一推理原則,接下來就可判斷週刊媒體所報導之張女事件,其可信度有幾何了。
二、再說「真佛密苑」,其實並不「密」
「真佛密苑」名稱由來:
「真佛密苑」的名稱,源自「真佛密法」。故此,「密」並非神秘、隱密之意,是因「密法」而得名。猶如藏傳佛教格魯派弘傳密法的道場,做為修習密宗的密乘學院和最高學府;亦稱之為上密院、下密院。﹝資料來源:維基百科網站 www.wikipedia.org﹞因之,勿因「密苑」二字而有遐想。
「真佛密苑」內部格局不是秘密:
早期真佛密苑曾對外開放參觀,並經彩虹影視社入內拍攝,故內部格局擺設早為大多數弟子所熟悉。是故雜誌中,縱然張女了解密苑內部格局,亦非可做為具有特殊關係之認定基礎。但對於其所稱蓮生活佛辦公室內擺設有床及床頭有裸女像等,證諸彩虹影視社所拍攝錄影帶內容;並詢問十餘年來負責清理活佛辦公室的璧燕法師,即可知此部份描述均屬虛構。
「真佛密苑」的用途:
「真佛密苑」早年雖曾為蓮生活佛之住家,但早在二十二年前活佛全家即已遷出他住,並將全部場址提供做為真佛宗宗務委員會辦公室之用。該處平日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即有上師、法師、義工們出入其中;主要作為回信中心,星期六則開放做為問事之用。自一九九四年十月起,由蓮寧上師負責管理密苑內部所有行政事務,並保管密苑鑰匙得以隨時進出。
以「真佛密苑」所處位置,張女私自單獨進出有幾個不可能:
1.外在環境的不可能:
西雅圖雷藏寺的龍虎兩邊﹝即座落位置的左右兩側﹞各有四戶無圍牆開放式之獨棟房子。由雷藏寺大殿外面一眼望去,八戶人家進出行徑是一目了然。而真佛密苑位處於雷藏寺龍邊數來第二間,與密苑同排之第三間為女性上師、法師及登記住宿女弟子之宿舍;而雷藏寺虎邊數來第四間即現在的圖書館、餐廳,則為當時男性上師、法師及登記住宿男弟子之宿舍;其餘則為一般住家,當時非屬雷藏寺所有。八間房屋分列兩側各四戶且均面對面,與雷藏寺成一“U”字型。每日從清晨起即有上師、法師及弟子們穿梭於U型走道中。所有進出均屬公開,而密苑更是由馬路外進入雷藏寺必經之地。張女稱其私密而單獨進出密苑之述,由外在環境來看是不可能。
2. 時間上之不可能:
根據寺內的規定,上師、法師及登記住宿之弟子,均需依寺內的作息時間活動;每日上午七點全體至雷藏寺集合,七點三十分開始同修,約一小時後共用早餐。住宿弟子若無法參加者,必須向負責住宿登記之法師請假,並告知原因及去處,以利管理。經詢問當時負責住宿登記之蓮漣法師,其稱張女並非兩年長期住宿於雷藏寺,只是不定期陸續登記住宿而已,此其一。而且張女於住宿期間,法師尚記得張女並未曾於上午同修時請假,也未曾單獨行動,此其二。更由於蓮漣法師當時係負責密苑門禁管制,也證實蓮生活佛當時並不居住於密苑,活佛平日到密苑「上班」時間約為上午八點五十分至九點十五分左右。早上七點多之時段,活佛並不可能在密苑出現,此其三。而活佛平日駕車一駛入雷藏寺前U型走道時,不論法師、上師或弟子均會上前頂禮迎接,不可能僅與單一弟子接觸而無人知曉,此其四。況且密苑因有門禁管制,張女又無鑰匙,如何單獨進入密苑,此其五。由上述可知,張女並無可能如其所述於上午七時十五分許單獨進入密苑,此為時間上之不可能。
3.程序上之不可能:
依據管理密苑行政工作之蓮寧上師所述,蓮生活佛接受弟子問事,向來先須向其登記、安排時間;且於問事時,除活佛之外,必有侍者在場。一九九七年時,即是由蓮寧上師負責隨侍在旁,若其無法陪同則另有常智上師等人代理。理論上,按此程序,弟子不可能與蓮生活佛有單獨相處之機,張女又如何能單獨接觸蓮生活佛?由此可知,張女所述,自屬不可能。
綜合以上客觀條件,張女自稱清晨私自多次進入密苑之真實性,已可不辯自明。
三 蓮生活佛宣佈退隱閉關,與張女法律訴訟係屬兩事,其間並無因果關係
蓮生活佛早於二○○○年初即成半退隱狀態,而不再長駐西雅圖雷藏寺。且於二○○○年八月香港時輪金剛大法會公開宣布閉關後,隨即退隱。但張女之法律訴訟係於二○○○年底,西雅圖雷藏寺才獲得通知;就時間而論,兩者前後並無因果關係。
張女法律訴訟之被告有二,其結果也非「不了了之」
二○○○年,張女不僅對蓮生活佛提出訴訟,也對住宿期間供其吃住之西雅圖雷藏寺以照顧不周為由,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對於訴請西雅圖雷藏寺部分,三審訴訟歷時近四年,張女之訴求三審均遭駁回,敗訴確定。至於訴請蓮生活佛之部分,則因原告不合美國法院之法定程序;且此部分自始與訴請雷藏寺部分為不同之二案。故此部分於停滯多年無法進行後,即經由張女律師自行請求撤回,兩案已於二○○四年均告終結。除有美國律師葛雷高利‧華頓 (Gregory S. Worden) 提供之信函可知外,針對張女對此官司之敗訴判決,另可至Find Law for Legal Professionals網站 (http://lp.findlaw.com/) 予以印證;故其結果並非如張女所述「不了了之」。
一萬美元之和解金係廟方提出,與另案蓮生活佛之部分無關
由於美國律師羅伯‧高登 (Robert B. Gould) 訴訟期間,建議廟方與張女試行和解,提出以美金一萬元和解金作為貼補其律師費用等支出。訴訟當時,廟方董事長德輝上師尊重律師建議,交由律師處理。但事後因張女律師無回應,該和解案並未成立。而最後廟方也三審三勝,未因曾提出和解案而對判決結果有任何影響。另,根據德輝上師告知,當時訴訟期間一案被分割為二,均由廟方自行委任律師全權處理,蓮生活佛因閉關無法聯繫,對廟方曾提出和解方案一事,並不知情。事後,因廟方曾提出之和解成為張女張冠李戴混淆視聽之工具。為此,原建議律師羅伯‧高登 (Robert B. Gould) 獲悉後還曾向廟方表示抱歉與遺憾。然而,是非黑白不容顛倒,若有心查證指控內容即可不攻自破。
筆者以法律人之專業知識及多年承辦案件之經驗,由事件報導內容,親赴西雅圖雷藏寺及密苑逐項了解,將「不可說」之事件分析至此。對應所述內容不知讀者諸君對指控之可信度及真假虛實,是否已清晰可辨?